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5年7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提出禁止在既有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充电。违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规定》明确提出禁止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充电,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架空层、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内停放充电,违反安全用电规定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违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推动电动自行车赋码,实现安全追溯
《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者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规定》明确,推行电动自行车车辆、电动机、蓄电池、充电器赋码管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信息查询、安全追溯等数字化管理功能。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利用,不得随意丢弃,不得翻新进行销售。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
《规定》明确,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既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结合实际,利用公共用地或者原有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的,可以依法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共享充换电设施、临时集中充电点。
同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置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推动在商业区、商业综合体、公共交通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附近,爱心驿站、城管驿站等公共区域设置停放充电场所或者共享充换电设施。
充电不得强制先充值后消费
《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充电设备、手机应用程序等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强制采取先充值后消费的方式,不得强制增加保险等增值服务。
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价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推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额外加价收取电费。
《规定》明确,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不标明充电费用价格的;不分别标明充电电费和服务费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此外,鼓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通过竞价等方式,为居民住宅小区集中引入优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免收或者降低场地租赁费用等方式,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鼓励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
《规定》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单位在楼宇电梯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鼓励、引导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集中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提供场所的主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规定》第十一条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既有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充电;(二)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充电;(三)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架空层、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内停放充电;(四)违反安全用电规定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五)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六)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七)其他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物业服务人发现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此外,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代驾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督促驾驶人使用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拼装、改装、加装。鼓励企业为配送人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建设充换电设施,推行蓄电池共享使用。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当确保投放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
违规加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最高可罚5万元
《规定》明确,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从事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充电器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明确,承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的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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